吉林化工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5-05-27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保障全校师生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确保学校实验教学工作正常进行,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在实验室进行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克服麻痹大意思想,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实验操作规程。

第三条 各级领导要充分重视安全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教学院行政一把手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全部领导责任。

第四条 每个实验室要指定安全责任人,负责具体做好本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有义务协助实验室主任抓好本实验室的安全教育、安全检查、纠正违章行为及排除隐患等工作。

第五条 教学院应根据各自特点,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贯彻执行。对实验室安全条件和设施,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及时申请补充、更换失效器材,发现和杜绝安全隐患。

第六条 教学院要经常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通过讲座、观看录相、教师讲授等形式,分门别类地介绍实验室安全防护操作规程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为学生和教师们提供专业的安全防护知识。凡进入实验室的学生都必须参加安全知识学习。

第七条 教学院要熟悉实验室重点安全部位的情况,对存放危险品和安全用电的部位要设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八条 教学院对可能发生危险的不安全状况,如火灾、爆炸、腐蚀性液体倾洒、有毒气体泄漏、辐射损害、电击损害、致病微生物污染、自来水爆管等,必须分类建立紧急处置预案。

第九条 教学院应坚持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原则,每个月至少检查一次实验室安全情况,及时排除隐患,建立好安全管理档案。

第二章  化学危险品的管理

第十条 化学危险品的使用

1.使用危险化学试剂的实验室应建立相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应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化学危险品安全知识和化学实验的安全操作知识,根据化学危险物品的种类、性能要求,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

2.实验室使用的易燃、易爆、强腐蚀性、剧毒等物品,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由专人负责保管,妥善处理和保管剩余物品及残毒物品。

3.学生实验使用危险品时,必须在老师的指导下进行,防止丢失、污染、中毒和其它事故发生。使用完毕后有剩余的危险品,如需过夜,应存放在有专人保管的保险柜内,并作好记录。

4.危险品的使用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使用单位领导必须严格审批,做好使用记录,如有违规使用,一旦发生事故,将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使用者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化学危险品的存放

1.实验室化学品必须设专用存放室,禁止将化学药品存放在实验操作室内。实验室需要冷藏的化学品应该尽量使用冰柜而避免使用冰箱。

2.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内,并设专人管理。化学危险物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火灾、防晒、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

3.化学危险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主要通道必须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力量和灭火设施以及通讯、报警装置。

第十二条 压缩气体钢瓶安全管理

1.压缩气体钢瓶属于危险品,使用和贮存者应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方能使用。

2.凡是需要使用气体钢瓶的教师职工,必须做好使用登记记录。各实验室不得私自采购与不履行登记手续。

3.凡使用腐蚀性较强的气体必须严格报批手续,由使用者提出使用购买申请,学校主管校长批准后购买。

4.用气单位和个人对所使用钢瓶负有维护和保养的责任,操作要认真仔细,按操作规程执行,远离明火,如因使用不当发生事故,或因保管不善损坏、丢失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使用人的责任。

5.实验室对高压气体钢瓶必须分类保管,直立固定并经常检查是否漏气,严格遵守使用钢瓶的操作规程。严禁氯与氨、氯与乙炔、氢与氧、乙炔与氧气混放在一个房间内。氢气瓶、乙炔瓶等危险钢瓶必须放在室外指定地点(钢瓶间或阳台)。氢、氧及可燃性气体钢瓶与明火距离不少于10米。严禁气体钢瓶超期服役。

6.经常检查易燃气体管道、接头、开关及器具是否有泄露,随时排除安全隐患。

第三章  用电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使用电力时,应先检查电源开关、电机和设备各部分是否完好。如有故障,应先排除后,方可接通电源。启动或关闭电器设备时,必须将开关扣严或拉妥,防止似接非接状况。使用电子仪器设备时,应先了解其性能,按操作规程操作,若电器设备发生过热现象或有糊焦味时,应立即切断电源。

第十四条 人员较长时间离开房间或电源中断时,要切断电源开关,尤其是要注意切断加热电器设备的电源开关。

第十五条 电源或电器设备的保险烧断时,应先查明烧断原因,排除故障后,再按原负荷选用适宜的保险丝进行更换,不得随意加大或用其它金属线代用。

第十六条 实验室内不应有裸露的电线头;电源开关箱内,不准堆放物品,以免触电或燃烧。注意保持电线和电器设备的干燥,防止线路和设备受潮漏电。

第十七条 要警惕实验室内发生电火花或静电,尤其在使用可能构成爆炸混合物的可燃性气体时,更需注意。如遇电线走火,切勿用水或导电的酸碱泡沫灭火器灭火,应切断电源,用沙或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

第十八条 没有掌握电器安全操作的人员不得擅自变动电器设施,随意拆修电器设备。

第十九条 做实验时先接好线路,再插上电源,严禁移动插排超负荷与电器相接。实验结束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再拆线路。

第二十条 有人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或用绝缘物体将电线与人体分离后再实施抢救。

第四章  环境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对于环境安全管理工作要有充分认识,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实验室必须按照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妥善处理废水、废气、废渣,严禁往下水口、垃圾道倾倒有机溶剂及有毒、有害废物。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必须将实验废弃液或过期化学药品,依照分类标示清楚,药品使用后之废(液)弃物应倒入专用收集容器中回收,收集容器上应清楚标注废弃物的主要成分,禁止将废弃液体和固体混合在一起。

第二十三条 化学固、液废物及包装物定期由学校统一安排相关部门负责收取,再委托具有合法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销毁处理。处理前,各使用单位须妥善保管,不得任意毁弃,更不能随意出售。处理的废弃物、药品必须列清单。

第二十四条 剧毒品的处理由使用单位向学校保卫处提出书面申请,上报上级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在处理前,仍由原使用部门原地妥善保管。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造、扩建实验室时必须将有害物质、有毒气体的处理列入工程计划一起施工,并坚持竣工合格验收制度。

第二十六条 对实验动物、植物,要有专人负责,落实实验动植物管理措施。妥善处理实验动植物的尸体、器官和组织,对实验样品应集中存放,定期统一销毁,严禁随意丢弃。

第二十七条 对细菌、病毒疫苗,要有专人负责,建立健全领取、储存、发放登记制度,领用时必须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对实验剩余的要立即做好妥善保管、存储处理,并作好详细记录;绝不允许乱扔乱放、随意倾倒或自行销毁处理。

第二十八条 细菌处理前应先消毒再集中收集,交由有资质的单位销毁处理。含有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严格消毒、灭菌处理,并符合国家排放标准才能排放。

第二十九条 严禁在实验室内大声喧哗、抽烟﹑吃食物和乱丢果皮。不得带无关人员进入实验室。

第五章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应有专人负责保管维护,使仪器设备保持应有的性能和精度,经常处于完善可用状态,确保仪器设备安全运行。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密切注意学校物业管理部门停水停电的通知,注意贵重仪器设备的停水停电保护措施,减小、防止外界影响对仪器设备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二条 各类实验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上机前需制定切实可行的实验方案,并做好各种准备工作。上机时严格按使用操作规程进行,开机后必须有人值守,用完仪器要认真进行安全检查。不懂操作规程,不能动用仪器设备。对不遵守者,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其继续使用。

第三十三条 对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图纸、说明书等各种随机资料,要按规定存放,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携出或外借。如有特殊需要须经领导批准,向管理人员办理出借手续,并按时归还。

第三十四条 贵重仪器设备不准随意拆卸与改装,一些备有安全装置的仪器设备不得随意拆除其安全装置,确需改装时,先书面请示院领导批准,并报请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  事故处理与奖惩

第三十五条 发生事故时,要积极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及时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发生较大险情,应立即报警。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实验室和个人,学校、教学院(部、中心)、保卫处、实验室管理部门有权停止其实验和作业,令其限期整改。凡被责令整改的实验室,要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经各有关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三十七条 对玩忽职守,违章操作,忽视安全而造成了被盗、火灾、中毒、人身重大损伤、污染、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逐级报告教学院(部、中心)、保卫处等有关部门和学校主管领导,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对隐瞒或歪曲事故真相者,将予从严处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有关部门对安全事故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做出处理意见。对造成严重安全事故的,追究肇事者、主管人员和主管领导责任;情节严重者,要给予纪律处分,追究刑事责任,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学生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吉林化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条 对于一贯遵纪守法,保证设备安全运行及文明操作,实验中有显著成绩者;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补救、排除险情,避免伤亡事故发生或使国家财产免遭重大损失者;事故发生时,奋力抢救生命和国家财产有突出贡献者,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