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化工学院学生实践教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5-05-30浏览次数:

 

第一条.为了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好在校学生在各类实践教学中(包括: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实验及校外实习等实践教学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及时组织和调动各方面力量,全力以赴地做好事故现场抢救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适用于本院范围内学生在各类实践教学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

第三条.各实践教学单位应成立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由中心主任担任组长,中心副主任担任副组长,所有实践教学的指导教师、实验员和有关实验室工作人员担任应急小组成员。

第四条.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负责本实践教学中心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制定,并督促各实验室认真实施;负责指导各实验室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并督促演练;发生安全事故时,负责指挥、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情况;根据安全事故的具体情况和救援工作的实际需要,决定和协调有关人员参与事故的抢救工作。

第五条.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1.及时报告。在本实践教学中心范围内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事故单位应以最快的方式,立即向主管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迅速抵达事故现场,核实情况,妥善处理。

2.紧急救援。确认本实践教学中心范围内发生安全事故的消息后,实践教学中心领导小组要立即进入应急处理工作状态,小组成员应以最快的时间赶赴事故现场,展开救援行动。

3.依序替补。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因有事缺位时,由副职按序替补到位,防止出现指挥中断、秩序混乱的现象。

4.保护现场。安全事故发生后,从事故单位到参与救援的有关部门及现场的学生都负有严格保护事故现场的责任和义务。因抢救受伤人员、防止扩大事态等必须移动现场有关物品时,应妥善做好取证、记录、标志等工作。

第六条.除各实践教学中心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外,任何老师和学生都有参加安全事故救援的义务。

第七条.各实践教学中心应根据本预案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本预案自200511日起实施。